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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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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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依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和预算由省财政、教育部门向学院下达。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本学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者,原则上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1.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和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受到学院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者;

2.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序位于本年级专业前20%以下者。

3.学生个人素质考核排序位于全班前30%以下者。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院资助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后,根据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拟定并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向全体学生公布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学院评审办法和学生申报程序,提出申报条件、比例、时间和要求。

第十条  各系根据通知精神,召开辅导员会议研究、部署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自愿提出书面申请交辅导员。辅导员组织初步评议后,组织申请人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连同申请书和其他材料一并交系部。

第十二条  各系召开系领导、学工干事、辅导员会议研究审核,并将推荐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学院“资助中心”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院“资助中心”组织召开“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规定时间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经上级批复后,学院于规定时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励志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学院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