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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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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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加强评审工作管理和监督,依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出资,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凡我院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我院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各档标准如下: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年。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教育部门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学院。
第五条 持有《扶贫手册》,且本人信息在手册中的学生,享受助学金的标准按当年省教育厅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300、400元不等,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院教育教学活动;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取得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进入学院贫困生资料库人员者)。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本学年度受到学院行政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者;
2.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有不诚信纪录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院每年9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十条 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各系现有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数、贫困生数以及对贫困生资助工作重视程度等因素分配国家助学金指标(名额、档次)。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评议后,辅导员负责并向本系推荐建议人选。
第十三条 各系根据学院分配名额、档次,召开会议集体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推荐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综合审查后,提交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院审批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10月31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为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按月发放助学金,有关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给予答复。凡弄虚作假申报国家助学金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九条 各系要做好受助学生的教育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从事其它经营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