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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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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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毕业生就业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是教育领域重要的民生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强化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质量。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深化毕业生就业创业制度改革。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为中心,以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创新创业为工作目标,建设基地,开辟市场,促进就业。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建立和完善集教育、管理、指导、咨询、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体系,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章 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条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创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鼓励学生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就业创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主动创业。毕业生在毕业派遣前,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派遣回生源所在地市,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就业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第三条 毕业生的就业派遣期限。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毕业生的派遣期限为二年(自毕业之日算起)。派遣期内落实单位的,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派遣手续;未落实单位的,由就业主管部门转交生源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就业主管部门只办理改派手续。
第四条 优先推荐原则。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获得各类技能大赛奖项的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复员军人毕业生就业。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此类毕业生,学院将长期跟踪服务、推荐就业岗位,允许跨届推荐,直至就业。
第五条 灵活就业。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行业建功立业。
第六条 自主创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工商管理、税收等优惠政策。在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政策发放就业补贴,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办小额贷款。
第三章 就业创业指导
第七条 各系指导毕业生做好就业自荐材料的准备工作,指导毕业生制作简历,对毕业生进行心理疏导和教育。
第八条 各系要切实做好就业创业指导工作,认真准确地宣传国家的就业政策和具体规定,切实做好择业观教育。根据各系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就业咨询、模拟招聘会等形式多样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活动。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四章 就业管理
第九条 就业创业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学院从当年所收学费中按比例划拨就业创业专项经费。
第十条 签约管理。毕业生须使用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为规范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维护学院声誉,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对毕业生的签约作如下规定: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签订就业协议书,学院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编制派遣方案。
2、毕业生必须如实准确地填写协议相关内容,各系负责审核毕业生所填内容,统一由学工干事交学生处。由学生处代表学院报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证。
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同意、用人单位盖章后生效,或其它情况经院就业工作领导组认定后视为生效。
4、本着公平公正原则,毕业生需结合自身职业规划,慎重选择参加专场招聘会,双向选择。被多家企业录用者,按照企业返回确认名单先后,作为最终生效结果。毕业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就业约定的,需取得用人单位的书面谅解,终止应聘。应聘结果公告生效后,视为就业需求双方达成协议,无故违约者,为保障其他同学就业资源公平享用,学院将不对违约者进行二次推荐。
5、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人一份,每生对应一个协议书编号,学生之间不得互换使用。如确因损坏等特殊原因需重新申请新协议书时,必须以旧换新。
6、违约鉴定。毕业生已签订就业协议,又找到新的工作单位,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要解除、终止已生效的协议、约定,均视为违约。
7、毕业生违约要由本人提出申请,持原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经院就业领导组同意,再签订新的就业协议,否则不得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书;违约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未生效的就业协议书,均派遣回生源所在市。
9、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考取专升本后,应及时告知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并在学生处登记,以备调整派遣方案。如涉及培训成本和其他费用的,应与企业协商解决。
10、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考取国家公务员,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报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已签订的协议终止。
11、毕业生离校后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就业协议书。已派遣到具体用人单位的毕业生需要凭就业协议书等证件办理落户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如果在两年择业派遣期内落实就业单位,需要凭就业协议书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12、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年底前落实就业单位的,须立即在单位开出工作证明经所在系交到学院学生处,便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丢失后的补办程序。《报到证》是毕业生报到的重要凭证,毕业生应妥善保管。若报到证丢失,毕业生应及时告知企业和学院,并写出要求补办报到证的书面申请,持档案中《报到证》的副本和以上有关材料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补办。
第五章 就业程序
第十一条 生源审核。毕业生生源是指毕业生高考时考点所在的省、市、县(区)等其它基本情况。由学生处统计、系部配合,共同审核完成。
第十二条 收集信息。学生处和各系收集社会用人单位需求毕业生信息,并通过一定的途径向毕业生发布。毕业生应主动地通过以下各种渠道获取就业信息:学生处、毕业生所在系、学院招生就业网、学院招生就业微信号及其他相关人才招聘网站、教育厅组织的就业市场、社会和各高校举办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和各类双选招聘活动等多种途径。
第十三条 专场招聘会。每年12月开始,毕业生应主动参加学院和系部组织的企业专场招聘会、社会和各高校举办的人才市场活动,寻求就业单位。
第十四条 签订就业协议。专场招聘会结束,经企业核准、学生处审核,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即可签订就业协议书或提供就业证明函,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五条 编制派遣方案。每年5月中旬开始,学院凭毕业生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就业证明函,编制上报毕业生派遣方案。未落实工作单位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手续的毕业生,将一律派遣回生源所在市。考取专升本和出国留学的毕业生持省教育厅录取大表或录取通知书,按已就业对待。
第十六条 就业报到。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协议书及户口迁移证等相关资料,到用人单位或指定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七条 改派。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已落实就业单位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毕业生,调整改派时间为毕业之日起至两年派遣期结束。毕业生改派须填写教育厅统一颁发的《高校毕业生调整改派申请表》。新接收单位必须签署接收意见;派遣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要求改派还需原派遣单位签署同意改派的意见;其他情况可以免签原派遣单位意见。
第十八条 就业跟踪。各系和辅导员须在毕业生毕业的当年年底前对毕业时未就业的毕业生进行跟踪,与毕业生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就业动态,向毕业生转达有关就业信息,收集就业证明函,汇总报至学院学生处。
第六章 就业档案
第十九条 就业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就业协议、毕业生派遣材料、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省教育厅及其他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就业方面的文件、发表及获奖的论文、就业管理规定及其它与就业有关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归档的重点是毕业生就业协议、毕业生派遣材料、省教育厅及其他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就业方面的文件以及在就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材料。
第二十一条 就业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就业档案工作必须纳入就业工作计划、管理制度之中,落实到系部就业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做到与布置、检查、总结就业工作同步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是就业材料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收集有关就业文件和材料,并汇总、整理和归档,部分资料可交由系部留存。
第七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协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系成立以系部主任为组长,党支部书记(副主任)为副组长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具体领导、实施、检查、督促、指导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就业创业工作主要职责:
1、对毕业生进行就业创业政策指导,及时向毕业生传达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的就业创业政策;
2、建立毕业生就业创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及时为企业和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信息查询服务;
3、负责组织举办学院层面毕业生专场招聘会;
4、做好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制定年度就业方案,督促落实就业计划以及就业派遣和改派工作;
5、负责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6、负责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年度总结、检查;
7、按照省教育厅就业评估标准,组织考核系部基础资料管理和数据管理;
8、负责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
9、负责就业质量年报的组织撰写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 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政策教育工作,传达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的就业创业政策;
2、协助学院办好毕业生专场招聘会,负责组织好毕业生参加招聘会;
3、负责组织举办系部层面的毕业生专场招聘会;
4、调查毕业生的思想状况,了解毕业生的求职意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5、积极开拓毕业生就业基地;
6、做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管理、初审、收取、上报工作;
7、上报真实有效的毕业生就业率数据信息及原始资料;
8、配合学生处积极做好就业资料整理归档;
9、配合学生处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
第二十八条 学院每年定期召开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对相关部门的就业考核,纳入学校绩效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试行。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