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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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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育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校、加强监督,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和处分决定持有异议,向学院陈述理由,提出意见和要求复查的书面请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正式学籍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必须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监察审计部。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学院办公室、监察审计部、教学督导室和团委负责人任常任委员。在处理具体申诉请求时,吸收申诉学生所在系教师和学生代表2-3名任委员。必要时,学院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对本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
(二)对学院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三)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理通知或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从处理通知、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的;
(二)作退学处理的;
(三)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必须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系和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具体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包括证明人证言、证据等)及请求;
(三)提出申诉申请的日期和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超过申诉期内还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后,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后的15日内形成对申诉的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经复查认为原处理通知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合规,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可以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为:
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学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原《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皖电院纪〔2005〕96号)废止。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往所发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