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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正式学籍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方式
第四条 学生违纪,学院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以下5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6个月;
(二)记过处分,9个月;
(三)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
第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三)有立功表现者;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违纪行为组织者或邀约校外人员参与者;
(四)曾经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
(五)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者。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各类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除因处分有误纠正外一律不得撤销。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规定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被国家有关机关、授权组织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和有关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封建迷信活动,或进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教学、生活秩序的活动者,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教学、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者;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组织和参与非法传销、非法集资、封建迷信等活动者;
(六)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
(七)泄漏国家秘密者;
(八)其他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违纪者,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散播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言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散播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音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制造计算机病毒攻击、入侵系统、网站,对他人使用计算机或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公开、传播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关部门认定的偷窃、诈骗、抢夺、勒索、非法占用、损坏公私财物者,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有关部门认定的偷窃、诈骗、非法占用、损坏公私财物者,涉及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或涉及财物价值累计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或未经他人授权,冒用他人证件者,除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外,视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伪造证件、证书、证明,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严重损害他人利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将他人奖、助学金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班费、社团会员费等据为己有或挪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抢夺或敲诈勒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窝藏或使用赃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2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打架2次以上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打人致伤而不按期缴纳有关赔偿者,给予加重一级的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或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邀约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持械、持凶器打人者,根据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向打架者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恶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参与打架的当事人进行非组织活动,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知情而故意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又有打击报复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诽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威胁、恐吓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校纪或学院的统一安排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院教职员工的教育管理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干扰、阻挠学生干部工作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制作、销售、出租、观看、传播淫秽书刊、杂志、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传播淫秽资料者按照第十二条第四款处理;
(十)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校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打麻将或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校不允许打麻将。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它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法院判决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违禁药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违禁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法院认定走私、贩卖、运输、携带、收藏、制造管制枪械、刀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主动向学院保卫部门或国家有关机关上缴者,可酌情从轻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早操、晚自习、或参加党团活动、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集体活动(集体活动按每天8学时计算),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处分如下: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0学时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4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经反复教育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除本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违纪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考场上不服从监考和考务安排,影响正常考试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传抄试卷或机考时拷贝他人答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次作弊的,加重处分;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组织集体作弊,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任何方式偷窃试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校园、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或公共游乐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带头起哄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实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等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或使用燃气燃油炉和酒精炉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及楼道等处私拉电线、私接灯头和插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校园内流动吸烟,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焚烧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因吸烟造成火情或事故者,视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燃放烟花爆竹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损坏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学生酗酒。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借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回宿舍住宿。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特殊情况需在校外居住者必须依照学院有关规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学院有关制度,不得晚归,严禁夜不归宿。依据学院有关规定,一学期内1次晚归者,由辅导员约谈并记录;2次晚归者,由系书记约谈,给予系级通报批评,填写《安全预警通知书》发至学生家长;3次及以上晚归者,通知家长到校,配合共同进行教育监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于夜不归宿的学生在晚归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后,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送交学院保卫部门处理并通报其接收单位。
第二十六条 在素质认证、评先评优及助学金、贷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等及有关证书悉数追回。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院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办法分别裁决,合并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有错误行为尚不构成违纪处分者,可采用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教育处理;对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经学工会议研究,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司法机关的裁定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六)学生所在系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处分等级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如果事件涉及一个系部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调查,并提出处分意见(行文),报学工会议审核,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批签发。由系部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5个工作日内报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如果事件涉及一个以上系部的学生,或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协调相关系部调查,召集相关系部研究或直接提出处分意见(行文),报学工会议审核,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批准签发。由学生处制作处分决定书并由系部送达学生;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牵头,所在系配合调查,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行文),报学工会议审核,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学生处制作处分决定书并由系部送达学生,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或学生处,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分权限和程序,提出处分意见;
(五)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提请由安保处(或派出所)调查。安保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提出调查报告,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或学生处,由院、系按程序处理;
(六)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由教务处提供违纪作弊人员及情节等证据材料,学生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直接处理,开除学籍的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在全校性运动会、大型体育比赛以及其他大型活动中违纪者,由学生处会同组织活动部门和相关系(部)调查后,直接提出处分意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学生违纪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合规、定性准确后,系(部)在5天内不作处理的,学生处有权督促系(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实材料;
(二)有关旁证材料;
(三)违纪学生认识材料;
(四)系(部)处分意见;
(五)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材料。
第三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做出后,由系部负责找被处分学生谈话,将处分决定告知学生,并积极做好受处分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广大学生,记过以下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部在本系范围内张贴布告,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张贴布告。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三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视同送达。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分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处分评议期限起始日为处分文件下发之日,截止日为处分期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分不得撤销(处分有误除外)。在处分到期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系部根据学生受处分后的表现出具评议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决定是否按期给予评议解除。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受纪律处分,毕业前未达到评议期限,其处分原则上不予解除。对处分后认识错误,自觉改正,表现特别优异,且临近评议期间的,可申请提前评议,经学工会议研究决定是否予以提前解除处分。对受处分后积极改正并有显著进步的学生,但不满足提前评议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可在毕业前出具写实性鉴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条 对学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原《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废止。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往所发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