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落实《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范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工作责任机制,维护学生享有公平教育权益,推进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改革。对原有的《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处处长承担组织实施责任;系主任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二条 学生处负责新生录取及学籍复查工作,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学生档案管理;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学历数据管理及业务办理;科信处负责学生信息安全性维护。
第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信息失密的,学校将视责任大小给予相应责任人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来校报到,由学生处负责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生处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生处召集纪检监察部门、学生处、教务处、安保处和系相关人员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分别核查学生档案和组织学生体检,进行逐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并上报安徽省教育厅,学生档案一律在学生处备案,不得退回。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个人申请,系主任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按照休学一年处理。休学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其自动退学。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两周内按时在本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实践教学环节、选修课程考核由教学系(部)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包括口试、笔试(开卷、闭卷)、实践操作、论文(设计)答辩等。考试课程的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教研室研究确定,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实施。
第十一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选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按五级制记分,分别记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 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总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含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践环节、期中考试、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期末考核。具体计算比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由教学系(部)确定。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因体残、体弱、疾病等健康原因不能修读体育课的学生,须有医院诊断证明,经基础部主任审核同意、体育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免修体育课或转修其他课程。手续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因突发性疾病不能修体育课的,应及时作免修申报。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认定,由院学生处、团委负责,按照《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考核评价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本系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诊断证明,所在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授课老师。
被批准缓考者须向本系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并报教务处。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对于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不予正常补考。并按照《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不予正常补考的学生,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所在系审查并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学时数和情节轻重,应按《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正常考核,直接认定成绩不及格,任课教师应通知学生所在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凡有作业、实训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实训报告,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缺交作业和实训报告累计达全学期布置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任课教师应通知学生所在系,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补齐作业或实验报告后方可参加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请假按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有关规定办理。
一学期内,学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所在系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四章 升级、试读、留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统一安排补考。
(二)学生每一学期末完成开设必修学分60%,给与预警,系部负责处理。第一学年末累计未完成必修及限选课程学分达到20学分给予跟班试读。
(三)第二学年末累计未完成必修及限选课程学分达到30学分给予退学或留级处理,教务处每学年开学补考之后(两周内)进行学籍处理。毕业当年的学生生不得留级。
第二十四条 留级级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予以保留,相应课程不再需要重修。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认定。
(一) 新生在第一学期报到注册后,经个人申请的学生。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医院诊断确认,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学生。
(三)学生复学后,当年没有和休学前相同专业的学生。
(四)学校根据就业市场需求集体调整专业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新生转专业条件。
(一)经教学系部认定已报到注册;
(二)经教务处认定转入专业班级编制未满50人。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转专业。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到教务处领取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格,由学生所在教学系、学生处、教务处对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三)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教务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办理转系、转专业手续,并通知相关系部和本人。
(四)接收教学系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转入后需补修的课程应指导学生做好补修安排。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的;
(3) 高考录取分数低于申请转入学校当年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4)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5)不同招生类别之间转学的;
(6)应予退学的;
(7)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省内学生转学的,经两校同意,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到教务处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由医院诊断证明,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等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为可以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办理休学手续之日起计。
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诊断材料),家长签字,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经分管院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大学生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凡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到所在系申请,经复查合格,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由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毕业当年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的(不含服兵役);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的;
(四)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按本条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生填写退学申请表,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复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文件,由学生所在系将退学决定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家庭所在地可在校内公告,视做送达,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或处理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等疾病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财务处按照一学年10个月计算退回学费和住宿费,书籍费由教务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与学生结算。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专业学制年限后,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在校学习年限内,未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毕业学分,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专业毕业学分,且纪律处分已经解除的学生,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
第四十二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中途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发放肄业证书。未向学校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作为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原则上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原《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皖电院教〔2010〕97号)废止。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往所发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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