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实现“管理制度化,服务人性化,监控全程化,手段信息化”目标,特制定《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教师要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廉洁从教;注重礼仪,遵守公德;尊重家长,团结协作;热爱学生,严谨治学;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三条 教师应具有教师从业的《教师资格证》。教师在获得教师系列职称外还需要取得另一职业资格证书,积极申报“双师型教师”,以满足既要能胜任理论教学,又能指导学生实践教学需求。
第四条 教师应认真研究职业教育体系。努力掌握职业教育规律,积极投身职业教学改革,不断创新职业教学方法,掌握信息化教育技术,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强化教育教学实践性和职业性,教学做合一,促进学以致用、学用相长。
第五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崇高职责。在教学中,教师应贯彻“以人为本,特色兴校;厚德重技,知行合一”的办学理念,践行“立足行业,面向社会,培养高素质的电力电气技术应用型人才”办学定位,努力实现“办学规模适度,专业结构合理,就业前景良好,学院特色鲜明”的发展目标。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新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教师,均需参加人事处每年6月份组织教师资格证取证培训考试。通过并取得《教师资格证》。
第七条 新教师申请授课,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所申请讲授课程与所学专业相近,并担任助教教学半年及以上。一般审批程序为:个人填写《新教师授课申请表》,人事处认定授课资格,现岗位部门及课程所属教研室同意,通过课程所属教研室安排的试讲,系(部)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5年以上教龄,并对这一学科领域有坚实的理论和技能,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一般审批程序为:个人填写《教师新授课申请表》,现岗位部门及课程所属教研室同意,通过课程所属教研室安排的试讲,系(部)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本学期主讲教学。季度绩效考核等级为D的教师;不能指导课程实践教学的教师;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
第十条 一门课同时由两人以上讲授时,应建立课程教学组,教学组长由教研室主任指定。教学组长负责本课程各教学环节的落实和质量保证,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内容、统一进度、统一命题考试。
第三章 课程教学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都要有选用或自编的一本教材。教材选用坚持必须优先使用教育部公布的《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书目》中教材、必须使用高职高专教材、必须使用近三年出版(再版)教材的“三必须”选用原则。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的课程资源,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授课计划。课程授课计划是教师学期授课的具体策划,具体规定课程教学内容和进度。课程教学计划的结构一般包括:一计划时间,二授课内容,三授课学时,四作业布置。
第十三条 教师授课设计要及时反映企业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专业课程和教材能与技术进步和装备保持同步更新。要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先行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程的安排,妥善处理课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并注意因材施教。要将学生培养由课内延伸到课外、校内延伸到校外,知识能力培养延伸到全面综合素质培养。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要以职业素养、知识结构和职业能力为要素,以“课程标准”为依据,综合设计课程教学教案。教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和难点及其处理、教学方法和手段、版式设计以及时间分配、课外作业及参考书目等。教案的编写以"授课单元"(2学时)为单位为宜。
第十五条 教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要推进项目引领、任务导向、情景教学、案例教学的教学方法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实训室、实训基地、仿真基地实施一体化教学,突出“做中学、学中做”的职业教学方向。利用“互联网+”技术,在实践性教学过程中,推广教学过程与生产现场实时互动的远程教学,丰富专业实践教学内容,增强实践教学效果。教师应努力做到:语言清晰流畅,理论阐述严谨,演示规范准确,举止庄重大方,时间分配适当。强化学生技术能力培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开课伊始,教师应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间的联系和了解。除扼要介绍本课程授课计划外,还需说明课程教学环节、授课方式、学习要求和考核方式等,讲课前要严格考勤,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做到在教书中育人,在育人中教书。
第十七条 辅导与答疑是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知识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网上查阅文献资料和课程资源使用;指导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等。
第十八条 落实学院听课制度,通过教师相互间听课、督导员推门听课、学院领导定期听课,以交流教师的教学成果,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监控教师的教学实施,掌握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规定学生必须完成的作业量。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及时、保证质量。作业原则上必须全部批改并登记。对抄袭作业的学生要提出批评,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要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及时给予指导,对无故缺交作业量超过布置作业量的1/3以上者,应督促其限期补交,否则应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期末考试资格。作业情况作为学生平时成绩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作业,了解教师批改作业情况,并作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章 实训与实习
第二十一条 课程实训是理论联系实际,进行岗位技能训练,培养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设置有实训环节的课程教学大纲应包含实训内容教学内容设计。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训练时,要实现课程内容对接职业标准、教学过程对接生产过程,并逐步提高技能训练教学的比例,使学生的技能训练得到全面培养和提高。
第二十二条 在学生实训前实训指导教师须按实训指导书逐项预做,并取得可靠数据,进行数据处理,分析实训结果,做出实训报告。预做中发现的问题在学生实训时应加以防止或指导学生予以正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协助实训室教辅人员,检查实训仪器、设备性能及材料准备,以保证实训的顺利进行。学生实训开始,首先应对其讲解实验目的要求、仪器使用、操作技术、实验中有关事项及安全规程等。认真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对未按要求进行预习的学生,有权停止其实训。
第二十四条 实训进行中,教师要坚守岗位,在场巡视指导,认真解答和处理实训中出现的问题,发生故障及时组织排除。提倡学生自己拟定实训方案、独立操作、采集数据、数据处理、分析实训结果和撰写实训报告等,以培养学生操作技能、创造思维及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对不符合预定要求的数据,应帮助学生进行分析,避免盲目拼凑结果。实训报告应认真批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做。提倡实训室开放,鼓励学生自己设计实训项目,以培养学生的主动学习和创新意识。
第二十五条 实训指导教师应了解实训课的教学效果,熟悉学生做实训的情况,培养学生严谨治学的作风,使学生养成爱护实验仪器和设备,节约使用材料、药品的习惯。实训指导教师应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实训内容、教学方法和设备改革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各课程实验均应遵照实训教学大纲要求,保质保量认真实施,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删减或增设。若需增、减,须提出申请并由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单独设置的校内独立实训和校外各类实习是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实施职业素质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制定实训或实习大纲、确定实训或实习内容、选定校内外实训基地,制定实习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做好学生的实习动员和组织工作。实训或实习前必须教学安全教育,学生必须签订《安全承诺书》。实习过程中,实习指导教师应对学生应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教书育人。校外实习实施校企合作共同教学模式,强化职业素质教育和技术能力培养。
第二十九条 校内实训实习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习报告,作好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定及总结工作。实训结束后需将学生对实习指导教师的评价表报送教务处备案。校外实习对学生的成绩评定实施校企实习指导教师共同评价学生实习成绩。校内指导教师根据有关实习经费支出的规定,管好实习经费的使用。
第五章 课程设计与毕业答辩
第三十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通过课程设计,着重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观点和设计思想,进一步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运算、设计、绘图、查阅技术资料、编写技术报告等能力的基本训练。
第三十一条 指导课程设计的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选题,并尽可能联系生产实际或选择同科研项目、实训室建设相结合的实用性课题。要熟练掌握课程设计内容与方法,并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首次担任指导课程设计的教师或首次选定的新课题,教师必须先进行试做,做好充分准备。
第三十二条 在指导过程中,指导教师应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和认真指导。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既不能包办代替,也不能放任自流。
第三十三条 课程设计完成后应经指导教师审核认可后方可答辩。答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别评定成绩。
第三十四条 撰写毕业论文(实习报告)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综合性实践训练,是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创造能力、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第三十五条 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实习报告)的教师,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按照面向生产实际和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方向提出选题建议,经教研室集体讨论,教研室主任审定,于毕业实习前以《毕业论文(实习报告)任务书》形式发给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实习报告)开题报告》开始前一周,指导教师应检查其准备工作,了解学生对毕业设计的目的、任务、要求是否明确,及时指导和解决发现的问题,帮助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实习报告)提纲编制。
第三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毕业论文(实习报告)开题报告》,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论文(实习报告)的撰写,应随时通过学院的《顶岗实习教学网站》进行适时指导答疑,以了解学生所采用的方法和途径是否恰当,图纸、实验数据及数据处理是否正确,时间安排、进度是否合理等。指导中要注意启发、引导,要着眼于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意识,要抓好阶段检查和毕业论文(实习报告)撰写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修改学生的毕业论文(实习报告),并及时填写评语。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论文(实习报告)完成后,应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答辩。答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别评定成绩。学生的毕业答辩由学校答辩委员会组织。
第四十条 指导教师应不断总结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实习报告)的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实习报告)的教学质量。
第六章 考试
第四十一条 成绩考核是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了解学生学习效果和检查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任课教师应严肃认真地组织好本课程的考试工作。考试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察课程考核由教学系部自行组织。
第四十二条 根据课程性质、考试目标,选择适当的考试方法。除闭卷考试外,还可采用开卷、口试、实操和机试等其他多种考试形式。提倡和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法的改革。课程考核方式确定,必须向教研室申报,经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 考试命题应以本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兼顾概念、理论、应用、技能、综合等方面,以反映本课程基本要求。试题的覆盖面应尽可能宽,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明、准确,并逐步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鼓励各课程逐步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考试应逐步做到教考分离,即原则上任课教师不担任命题工作。考试试题执行A、B卷制度,两套试卷难易和题量应大致相同。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部)主任签字批准后送教务处择一使用,另一试卷备用。
第四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组织学生复习迎考,认真进行辅导答疑,但不得以任何方式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出复习提纲。考前不得泄漏考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任何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教师有责任承担和较好完成学校承接或组织的各类国家级、省级、校级考试的主考、监考和其他考务工作。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宣布考场纪律并准时发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当场作出明确结论,如实填写《监考记录》。考试后立即报告教务处,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考试应准时结束,收卷后应当场清点考卷,由主考教师如实填写《监考记录》,并于考试结束时立即送交教务处。
第四十六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一般情况下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每次考试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过程要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不应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情绪等因素的影响,使评分结果有较好的可信度。廉洁从教,不送人情分。有条件课程均应实行集体流水阅卷评分制。教研室主任负责检查本教研室考试课程的阅卷评分情况;教务处随时抽查有关课程的阅卷评分情况。
第四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将成绩单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上传教务处,全套试题、标准答案交所在教研室存档备查。考试成绩、试卷分析要填入《教师授课手册》存档备查。
第七章 纪律与考核
第四十八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再更改。任课教师因故请假不能上课时,教研室应说明情况,提前填写《调、停课申请表》,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予以调课、停课。
第四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授课计划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无关、与学习无关的内容,更不得散布任何违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思想观点。
第五十条 教师应在上课前5~10分钟进入教室,作好上课的准备,每次上课要求学生起立,以示师生相互尊重。上、下课应准时,上课迟到、提前下课均视为教学事故。
第五十一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工作,正常情况下应做到满负荷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他兼职教师,也应完成规定的相应教学工作量。
第五十二条 各系(部)负责对教师教学实施“四级评教”制度。主要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基本内容,着重考核教书育人中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目的着眼于教师的教学过程规范,不断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三条 对教师的考核工作采取教师的“四级评教”与员工的“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归入教师教学工作档案,作为职称晋升、酬金发放和岗位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每年年底,对履行职责好,在教学质量、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本人申报,系(部)推荐,学院评定,授予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并作为申报院级、省(部)级、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和教坛新秀奖的重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 凡是违反有关规定,发生教学事故的,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教学,逾期无改进者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第五十六条 对教师的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需归入教师本人人事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外聘兼课教师开课前由兼课所在教研室或系(部)审定,并经教务处备案。一经聘任,必须严格履行本《规程》。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院学历制班的教学,在执行中涉及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拟定解决方案,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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