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日期:2017-08-10  发布人:admin5  浏览量:132

  

为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工作责任机制,维护学生享有公平教育权益,推进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改革,对原《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修订)》进行再次修订,形成《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处处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责任人;学生处处长是学生学籍档案审查核查责任人;系主任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教学干事、辅导员负责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条 学生处负责新生录取及学籍复查工作,负责学生档案管理;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学历数据管理及业务办理;监察部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科信处负责学生信息安全性维护。

第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信息失密的,学院将视责任大小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来校报到,由学生处负责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生处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生处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应征入伍、患病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前向学生处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新生应征入伍入学资格保留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生患病入学资格保留期限视病情确定。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生处召集纪检监察部门、教务处、安保处和各系相关人员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分别核查学生档案,组织学生体检,并逐一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并上报安徽省教育厅,学生档案一律在学生处备案,不得退回。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个人申请,系主任同意,报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入学。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其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两周内按时在本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学院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制定学生课程考核与学业成绩管理办法,规定课程考核、考核资格认定、学业成绩评定与学业成绩记载等要求和程序,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记载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依据相关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升级、试读、留级根据本办法第四章条款确定。

第十四条 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设置创新创业学分,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

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统一纳入学生素质认证体系予以考核,记入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升级、试读、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统一安排补考。

(二)学生每一学期末未完成开设必修学分60%,给予预警,系部负责处理。第一学年末累计未完成课程学分达到20学分给予跟班试读。

(三)第二学年末累计未完成课程学分达到30学分给予退学或留级处理,教务处每学年开学补考之后(两周内)进行学籍处理。毕业当年的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九条 留级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予以保留,相应课程不再重修。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及学院教学资源的情况,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二)新生进校必须在录取专业班级报到入学,报到环节不得进行转专业工作。

(三)转专业原则上只面向一年级新生,并符合学院学籍管理的相关条件。

(四)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转入其他专业或转回原专业。

第二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不同招生类别之间转学的;

(6)应予退学的;

(7)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院出具证明,并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联系好拟转入的同层次学院后,上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省内学生转学的,经两校同意,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到教务处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最长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由医院诊断证明,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等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院认为可以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新创业学生的修读年限可在标准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延长1-4 年。毕业当年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

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诊断材料),家长签字,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经分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大学生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凡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到所在系申请,经复查合格,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由分管院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的最长学制年限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按本条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生填写退学申请表,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复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文件,由学生所在系将退学决定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或处理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等疾病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财务处按照一学年10个月计算退回学费和住宿费,书籍费由教务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与学生结算。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及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专业学制年限后,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在创新创业上取得突出业绩或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批准可以破格准予毕业。

第三十三条学院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在校学习年限内,未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毕业学分,或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未解除,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学院组织的补考,取得专业毕业学分,或纪律处分已经解除的学生,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予以发放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报安徽省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原《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修订)》(皖电院教〔2014〕56号)和《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激励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皖电院教〔2016〕67号)废止。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往所发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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