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社会扩招学生课程考核与学业成绩管理工作,落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目标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社会扩招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和其他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三条 课程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凡一门课程分学期开设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考核;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考核。
第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性质确定。
第五条 课程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过程考核所占成绩比例不低于40%,不高于60%,具体比例要在课程标准中予以明确。
积极推进过程考核评价,要将考核和评价贯穿于线上线下课程教学的全过程,任课教师可采用考勤、布置作业、线上线下课堂表现、随堂考查、平时测验等方面开展过程考核评价。
考试课程期末考核必须采用闭卷或开卷笔试方式。考查课程期末考核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笔试、在线测试、实践操作、口试或答辩、成果演示、提交学习报告、论文或学习心得等。
第六条 考试课程期末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查课程期末考核由各系部自主安排。
第三章 考核资格
第七条 课程考核资格包括正考资格、缓考资格、学期补考资格、毕业补考资格和结业补考资格。
正考资格:课程修读过程考核合格的学生,获得参加期末考核的资格。
缓考资格:有正考资格,但因特殊情况按要求办理缓考手续并获批准的学生,获得的考核资格(下学期期初与补考学生同期进行)。
学期补考资格:获得的参加下学期期初补考的考核资格。
毕业补考资格:获得的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毕业前全校补考的考核资格。
结业补考资格:结业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每年一次的课程补考资格。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课程综合考核成绩未通过者,允许参加下学期期初开学补考;补考不通过者,允许参加毕业补考,或学生自主选择课程重修。缓考不通过者,允许与下一年级本专业学生同期补考;补考不通过者,允许参加毕业补考,或学生自主选择课程重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相关考核资格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学生线下缺课学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线下集中教学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平时成绩不合格者,取消正考资格,保留学期补考资格。
二、学生线下缺课学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线下集中教学总学时数60%或不做作业率达60%者,取消该课程学期正考、补考资格,该课程做“重修”处理;如下一年度社招专业没有开设该门课程,无须进行重修,直接参加毕业补考。学院将对第二学年累计未完成开设必修课程学分超过60学分的学生予以退学处理。
三、教学过程中,对于恶意顶撞教师、不服从管理者,教师有权取消其该门课程的正考资格。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学生,可获得学期补考资格;表现不好的学生,只允许参加毕业补考。
四、期末考核无故缺考或请假未获批的学生,按旷考处理,取消学期补考资格,保留毕业补考资格。
五、正考时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取消学期补考资格;学期补考过程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取消毕业补考资格。
第十条 任课教师根据第九条1—3款认定学生考核资格。任课教师须在所授课程教学任务结束后、最终成绩考核工作开始前,填报《取消学生考核资格认定表》,经系部主任审批后,通知学生所在系部,并报教务处备案。按照第九条4—5款,教务处确定是否取消学生相应考核资格。
第十一条 根据第八条和第九条第2款确定课程“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重修方式由教务处根据学期开课情况决定,一般采取跟班听课方式。学生因课程发生冲突,在向任课教师申请获批后,可不跟班听课,通过自学或任课教师单独辅导形式完成(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相应实践环节),获得跟班考核资格。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所授课程的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选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等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分别记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如与转入专业修读课程相同或相近,且其学分不低于转入专业,成绩合格者可以相抵;其学分低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在1个学分及以上的,应补修。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没有修读过的课程,应补修。
第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相关课程成绩,经学院审核后予以认定。学生休学前修读的课程成绩,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经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取得的课程成绩,学院予以认可,通过考核的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学生创新创业,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成功注册公司一年以上,证照齐全,正常运营,并为国家上缴利税、具有法人资格的学生,可获得4个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五章 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完成课程成绩的综合评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生学业成绩的记载。
一、任课教师应在教师授课手册中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的过程考核情况、期末考核情况,记载学生成绩综合评定结果,授课手册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核签字、系部主任审批后存入系部档案。
二、考试结束后任课老师须手工填写班级成绩登记册,标清课程名称、学生成绩和授课学期,并签名与填写制表日期。凡不及格学生成绩一律用红笔标注。该表一式三份,任课教师、系部、教务处各保存一份。考试结束后10日内,系部教学干事需将本系部承担的课程成绩登记表交至教务处备案存档。
三、教务处根据需要,开通教务系统成绩录入模块,任课老师应及时完成成绩录入工作。系统关闭一周后仍没有完成课程成绩录入工作的,需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才能开放系统。
第十九条 成绩评定和录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分别作出处理:
一、凡因缺课或过程考核不合格、缓考、旷考等未参加考试者,成绩以“0”分计,并注明“缺考”、“缓考”、“旷考”等字样。
二、考试课程补考成绩超过60分的以60分计,低于60分按实际卷面成绩记载;考查课程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
三、缓考成绩、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计入学生档案,并分别注明“缓考”、“重修”字样。
四、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注明“作弊”字样。
第二十条 课程免修与成绩记载。对于教学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已具备相应基础(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外语等级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者或在其他学校有相关课程的学习成绩记录等)或已达到教学要求(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者)的学生,可申请免修。两课、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须提前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向所在系部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发放学生“课程免修通知单”,通知任课教师所在教学部门;学生免修课程成绩以已取得的成绩作为该门课程成绩记载(按百分制或五级制折算记入),并注明“免修”字样。
第二十一条 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每年年底记载一次。以法人身份注册公司1年以上的,在提供法人证明文书和一年期财务情况报告后,由学生本人提出学分认定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后认定创新创业学分,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统一记入学生学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记载的学业成绩有异议,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生所在系部提交《学院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联系课程承担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学生。凡学生成绩需要更改的,由任课教师填写《学院学生成绩更改审批表》,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临时开通教务系统,更改相应课程成绩。
第六章 成绩档案
第二十三条 教师授课手册、原始考卷(考题)、学生答卷(实物、设计作品等)、作业等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由系部存档,成绩登记册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专业系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分别收集归档。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需在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试卷的阅改、成绩评定、成绩录入和结果分析等工作,并按要求完成所有考核材料的归档。各专业系学期期初均要整理出学生的成绩档案。对毕业班学生的成绩档案,各专业系应提前一学期进行全面整理,对缺漏、差错及疑问,及时查明情况补实。
第七章 成绩的提供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任课教师完成成绩录入、教务处审查发布后,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个人或外单位需出具成绩证明的,由所在系从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成绩单、负责人审核后加盖系部公章,教务处复核后方可加盖教务处公章。以手工填写或其它形式提供的成绩登记表,教务处不予盖章。
第二十七条 教学系部负责向本系部学生提供毕业应聘需要的成绩档案表,负责本系学生学期、学年成绩分析与成绩预警处理。教务处负责向学院档案室每年定期提交学生成绩登记表,为毕业生提供成绩档案表,根据成绩预警处理建议,作出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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